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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为贯彻落实该条款的相关规定精神,推动和促进我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规范化管理,有必要制定《天津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年报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年报工作细则》的制定与颁布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外省市在年报发布方面的实践探索为《年报工作细则》的制定与颁布实施提供了现实经验。《公共图书馆年度报告编制指南(建议稿)》为《年报工作细则》的制定与颁布实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体例与模板。我局委托天津商业大学公共文化服务团队负责起草工作。课题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年报工作细则》草稿,并充分吸纳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我局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了该《年报工作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区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及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的主要措施
1.市、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推动、指导、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年报工作。
2.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的原则,定期汇总、编制、公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并上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年报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1.年报编制应遵循稳定性、规范性、精简性和统一性的基本原则。
2.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一般应该包括:服务宗旨、年度概览、大事纪要、服务数据与服务活动统计、设施管理单位运行状况、社会合作情况、社会评价情况、公众满意度及意见反馈情况、媒体报道情况等,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和报告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明确年报编制具体要求的主要措施
1.明确年报上报时间的措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明确年报上报形式的措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报可以采取纸质版或电子版形式。
3.明确年报公开时间的措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接受社会监督。
4.明确年报公开渠道的措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在官方网站发布上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印制并发布纸质版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鼓励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以新颖、通俗易懂的方式,灵活运用不同渠道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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