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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

  • 时间:2022-12-09 03:36:46 来源:  作者:  点击: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条例》共6章50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革命文物分为可移动革命文物和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革命文物认定工作,认定革命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宣传、档案、党史和地方志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根据革命史实和文物价值作出书面决定。非国有革命文物的认定,应当听取其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革命文物的保护传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革命文物传承利用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弘扬革命文化,坚持守正创新,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加强革命文物以及相关资料、实物的征集和研究,通过现场展示、网上展馆、网络直播等多种形式推出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具有时代特色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开展公益宣传,对损害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阿勒得尔图 王慧)


原文链接:https://www.mct.gov.cn/whzx/qgwhxxlb/nmg/202212/t20221208_9379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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