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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时间:2023-05-07 01:38:33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旅游经营企业、旅游从业人员:
当前,我省旅游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逐步呈现复苏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坚决预防和查处欺客宰客、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大美青海”旅游品牌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严禁欺客宰客
(一)各涉旅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避免误导消费者,严禁欺客宰客。
(二)各涉旅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涉旅企业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严禁虚假宣传
各涉旅企业进行旅游宣传推介中,要秉持真实性、针对性、多样性原则,不得在宣传词中有“相当于”“准”等模糊表述,诱导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不得夸大其词,编造噱头,误导旅游者消费等。
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一)旅行社要与游客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推广应用电子合同,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要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出入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
(二)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或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等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三)旅行社不得组织“不合理的低价”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不得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买保险、康养活动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开展旅游活动;不得以俱乐部、徒步群等形式招徕旅游者。
(四)对涉及高风险的旅游项目,在宣传销售环节加强安全风险提示。加强旅游团队用餐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合理规划产品和线路,不组织游客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规范旅游包车行为,选择符合资质的旅游包车公司,与旅游包车公司订立合同时,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客出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使用安全带等进行明确约定,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
规范导游执业行为
(一)导游人员必须在我省旅行社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协会登记备案。导游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并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付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经考试合格方可在青执业。
(二)导游要定期参加导游业务培训,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杜绝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讲解中严禁掺杂低级趣味、庸俗、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采取各种方式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或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提升景区、乡村旅游点服务质量
(一)景区、乡村旅游点等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步步惊心桥”“高空滑索”、水滑道等游乐项目要配备安全巡查员,做好安全防范。
(二)景区、乡村旅游点等不得乱搭乱建临时建筑,不得随意乱堆乱放杂物,保持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三)景区景点内严禁小商小贩尾随兜售,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四)景区、乡村旅游点等要严格落实限塑令,不得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乡村旅游点、餐饮企业要杜绝食品浪费。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不合理低价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等各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公开曝光,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及时受理游客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社会各界人士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hlyt.qinghai.gov.cn/tsdt/1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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