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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公布四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 时间:2023-06-02 23:20:25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氛围,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从近期全市文化执法部门办理的近20起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案件中筛选梳理了4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 天津市某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案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收到我市公安部门移转的线索,该线索反映“天津市某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晚在其经营场所内接纳了两名未成年人唱歌消费。在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两名未成年人离开了经营场所。当事人现场将消费款项136元予以了退还。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津市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3年3月20日,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网吧3月20日确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与举报所述一致。该网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2023年4月6日,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传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案

  2023年2月27日,武清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武清区便民服务专线转来的举报线索后,对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的乐客VR“时光穿梭机2.0”存在鬼影、杀人、溅血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且该经营场所内外均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存在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2023年3月30日,武清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和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没有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案

  2022年06月15日至6月16日,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直播APP进行检查。经查,该直播APP对于未成年使用的青少年模式没有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对于平台内主播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没有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380元、罚款人民币2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某直播APP项目运营负责人王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XWDTYXWZX6562/gzdtnew/202306/t20230601_6265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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