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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有效应对旅游市场新形势新特点,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梳理今年我省查处的3起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韩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韩某某是沧州某高校在读学生,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抖音、微信发布泰山旅游行程信息,进行旅游招徕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并联系某车辆公司租用大巴车,组织30名旅游者于2023年3月18日从沧州出发,前往泰山旅游,中午旅游者入住某客栈,住宿房间由韩某某订购。2023年3月19日旅游者乘坐同一辆大巴车从泰山返回沧州。韩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韩某某罚款1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645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苏某某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
2023年7月25日,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接待游客张女士所在旅游团导游苏某某有涉嫌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经调查,7月23日,导游苏某某在游览过程中,没有按照承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电子行程单的行程安排,减少了七彩森林景区旅游项目,未向公司汇报,也没有与游客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属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依法给予苏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韩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3年7月21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古城景区承恩驿附近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韩某某正在给2名游客进行讲解,提供导游服务,并且已经收取游客50元的导游服务费。经调查,韩某某不能提供导游员相关信息。韩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依法给予韩某某罚款3000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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